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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还不还?律师这样说……
发表时间:2022-10-26
 
 

离婚后,“彩礼”还不还?律师这样说……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我国历次《婚姻法》以及《民法典》中,均未予明确规定。但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彩礼一般随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或婚约而产生,在某些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给付的金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礼金等,彩礼的形式多为金钱,通常也包括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等。


裁判规则和价值导向


我国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见于《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源于2003年《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根据该条规定,关于彩礼返还总的裁判思路是,将彩礼的返还情形分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但考虑到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该两种特殊情况,应以离婚为前提。


对于彩礼问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价值导向为:摒弃高额彩礼陋习,男女双方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淮滨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7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态度鲜明地指出,高额彩礼陋习,改变了农村男女青年的婚姻价值观,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秩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诱因,应大力鼓励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婚事简办,树立文明、健康良好的的婚俗新风。同时,婚姻应当以感情、爱情为基础,而非彩礼的给付,而目前农村中因为彩礼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抵制高额彩礼,摒弃彩礼陋习。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4423号民事判决同样表明,婚姻是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的,也不能脱离物质生活,但婚姻双方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zui高人民法院吴晓芳博士《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同样表明,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彩礼的性质


给付彩礼,一般认为,指缔结婚姻或存在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依照习俗,于婚前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对这种给付彩礼的行为, 存在着两种观点的争议,即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肯定说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但凡赠送彩礼的一方,目的就是想让另一方与自己缔结婚姻,目的达到,彩礼即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则所附随的条件没有成就,应当予以返还。反对的观点认为,如果将金钱和财物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则完全改变了婚姻的本质属性,且结婚的自由不能成为附随的条件,即所附随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将彩礼视为以让对方与其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这种条件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律师团队认为,给付彩礼应理解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其一,给付彩礼有其习俗性,缔结婚姻为其天然的目的,但给付彩礼并非双方缔结婚姻的前提,也不构成逻辑关系中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其二,给付彩礼对象的特定性,给付彩礼发生于存在婚约关系或即将缔结婚姻的特定对象之间,该特定对象要么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要么以存在婚约为前提,而存在婚约则后续必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不能回避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其三,给付彩礼返还的公平性,附随结婚为条件,并不影响结婚自由,而是在未成就结婚条件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的公平设置。


在司法实践中,亦多采附条件赠与行为学说:如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认为,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达成缔结婚姻的合意并登记结婚,当婚姻不成立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zui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彩礼的范围


对于准确把握彩礼的范围,本律师团队认为,应当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风俗性。在审查彩礼的范围时,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即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存在婚约的男女双方(含家属)或即将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含家属),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赠与另一方财物的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zui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如何判定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认定为彩礼。河南省周口中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二是身份的特定性。即赠与彩礼,须以双方存在、订立婚约或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为前提,这有别于一般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2)鲁072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谈恋爱不代表有婚约,谈恋爱过程中的转账的钱款也不一定是彩礼。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甘肃定西中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彩礼是基于婚约……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三是金额的较大性。山东临沂中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会谈纪要》:彩礼主张包括现金、衣服、首饰、手机、电动车、摩托车、电视机等,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是大额现金、首饰和价值较大电动车、摩托车、电视机等,对于衣服、易消耗品、节日期间的节礼、请客费用、按民俗支付相关亲戚的小额礼金和物品不再返还之列。河南商丘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饰、电器、通讯⼯具、交通⼯具等贵重财物。 (⼀)男⼥双⽅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常⽤品,赠送的价值较⼩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情往来的消费性⽀出,⼀般应认定为赠与⾏为;给付⼈要求返还的,不予⽀持。(⼆)男⼥双⽅在交往期间,⼀⽅向另⼀⽅转账或以现⾦⽅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般应认定为赠与⾏为,给付⼈要求返还的,不予⽀持;给付⾦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要求返还的,应予⽀持。


彩礼返还的当事人


“彩礼”,主要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多个案由。因此,返还彩礼一般实现的路径,可以分为未登记结婚而基于婚约财产纠纷请求返还彩礼、基于同居关系纠纷而要求返还彩礼、离婚纠纷中要求返还彩礼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等多种途径。


一是离婚纠纷中要求返还彩礼:基于离婚纠纷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强烈的人身属于要求,非夫妻双方,不能成为离婚纠纷当事人,故在离婚纠纷中诉求要求返还彩礼,也应将诉讼主体限于离婚纠纷当事人,而不应扩大至当事人一方的家庭成员或特定他人。


二是婚约财产纠纷等请求返还彩礼:双方父母或给付彩礼、接收彩礼的双方家庭成员可以成为共同原告或被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zui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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