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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要少了,还能多要吗?
发表时间:2022-11-06
 
 

离婚后抚养费要少了,还能多要吗?


问:我跟前夫于2015年离婚协议离婚,孩子七岁跟着我生活,离婚协议上约定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后因孩子突发高烧患有急性肝炎,需花费医药费将近两万元。于是我向前夫要求额外支付抚养费一万元,他却以每月已支付抚养费一千元为由拒绝。请问我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吗?


【律师说法】



答:离婚后,带孩子一方因对方抚养费给少了要增加的,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愿意增加的,可以重新达成抚养费协议,不同意增加的,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情形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除因子女患病、学习所需或其他法定应当增加的正当理由外,法院还是会尊重父母双方的原始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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