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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患抑郁症,丈夫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2-11-17
 
 

妻子婚前患抑郁症,丈夫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判了!


[案例详情]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重大疾病”中是否包括抑郁症,夫妻一方若婚前隐瞒抑郁症病情,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阿文(男方)阿娇(女方)相识恋爱,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阿娇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阿文以阿娇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本案中,阿娇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阿文认为阿娇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阿文并无证据证明阿娇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阿文仅能证明阿娇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阿娇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阿文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阿文请求判令阿娇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近年来,抑郁症类精神性疾病数量不断增多,但并非只要患有该类疾病就视为“重大疾病”,需要个案个析。本案中,一方面因阿娇仅患有轻度抑郁症后转为中度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治疗,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另一方面,因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脾气暴躁。阿娇与阿文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


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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