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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如何掌握?
发表时间:2022-12-03
 
 

重婚案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如何掌握?


[案例详情]


张富豪(男,化名)在已婚的情况下,多次出轨,并与婚外异性生有一子。在和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时,被自己的妻子当场发现,后张富豪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现其妻子欲对张富豪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其重婚罪,但对张富豪和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何认定存在难度,若无法收集,如何救济?


[争议观点]


一、若能证实张富豪和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且生有一子,且结合其他亲密照片,可以推定张富豪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而认定重婚犯罪。


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必须严格适用,否则会将出轨行为扩大化处理为重婚犯罪。


三、重婚案虽为自诉案件,若无法收集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收集取证。


四、重婚案为刑事自诉案件,公权力机关一般不宜介入侦查。


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是认定构成本罪的关键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本律师团队认为,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在证据收集和提交的时候,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因为法院可以通过法庭调查以查明相关事实,但是在判决认定时,必须对相关证据严格认定,这就对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提出较大的难度。


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刑事自诉人,提交证明此点的证据,除了通常的“出轨”证据,还应当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证实重婚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可以通过二人对外的称呼,向亲戚朋友的介绍,同居的时间,是否生有小孩,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落户情况等证据综合证明。


对于重婚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法院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完全可以要求自诉人撤诉或者直接判决驳回,自诉人的救济途径,仍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侦查,毕竟很多隐蔽性证据,一般的人无法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获取,即使获取也会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重婚自诉案件,本律师团队认为,若自诉人向法院自诉,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时候可以适当放宽立案标准,但判决认定的标准不能降低,同时,对于无法自行取证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收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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